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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个别事业单位的员工咨询到律师,被忽悠,以事业单位员工身份向银行,然后将贷来的资金借出去收取利息,这种是否涉嫌高利转贷罪。笔者认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辩护要点一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因素:(1)行为人实施了套取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所谓的套取,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理由或者条件向机构申请,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所谓资金,是指机构能够依法运用来自社会公众的储蓄和企业存款等资金经过严格审批后,用于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政策性和商业。所谓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在取得资金后,又以高于银行或其他机构标准的同期利率,再将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套取,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理由或者条件向机构申请,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若不存在虚假的理由或者条件向机构申请,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