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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务纠纷律师-深圳劳务纠纷代理律师-深圳擅长劳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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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劳务纠纷律师-深圳劳务纠纷代理律师-深圳擅长劳务纠纷律师

  由劳动法律师组建,团队人执业年限超过10年,常年从事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经典案例,累积办理劳动案件500多件,深度处理形形的劳动纠纷案件,能敏锐的把握案件关键点,胜诉率高;我们采取一体化办案的模式,疑难案件集体研讨,集思广益、制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并主动及时通知当事人案件进度,及知会所有诉讼材料,让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所有信息。

  我们有持续的学习制度,持续参加广东省各级律师协会的劳动法研讨会,定期举办律师事务所劳动法疑难案件研讨会,掌握劳动法立法及劳动案件司法裁判的动态。

  我们作为深圳本土的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众多的社会资源,与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在各级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亦树立了良好的职业信誉,拥有担任深圳劳动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具有丰富的社会服务资源。

  解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

  公司要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往往比较头疼,一不小心就会触犯雷区,变成违法解雇,面临双倍赔偿,那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怎么做会比较好呢?

  《劳动合同法》39条有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雇。

  《劳动法》25条有规定,公司可以解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也及时说公司开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是合法解雇。

  《劳动合同法》39条和《劳动法》25条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我们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

  案情摘要

  1、2018年6月刘某入职深圳A公司,担任项目部合规岗位,主要工作职责为管理工程项目分包方的农民工入职和离职,及实名制相关的工作。

  2、刘某在工作期间,私自以公司名义下发通知文件,发布在工程项目分包方实名制的负责人微信群,规定办事时间为周一、周三、周五下午,其他时间不予对外办理事务。并且多次在分包方实名制负责人微信群组织游玩、、聚餐等联络私人感情的活动。

  3、A公司是国企,对下发公文的程序、公文的格式,用的程序有严格的要求;并且有不成文的规定,项目管理人员不得与分包方私下往来,避免项目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分包方私下勾兑。

  4、A公司开除刘某,但是找的理由是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刘某拿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提起了仲裁,A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没有聘请律师,仲裁结果是A公司败诉,仲裁裁决理由是:A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给员工公示,且项目管理人员不得与分包方私下往来并没有制度规定

  5、A公司无奈只好聘请律师处理,上诉到法院。律师在一审更换诉讼思路,以刘某违反《劳动法》25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被解雇。一审采纳了A公司的意见,判决因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A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1、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首先公司需要证明规章制度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且经过了公示程序,但是绝大部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次,公司规章制度还需要对解除的事由有规定,且还需合理。问题是大部分公司管理都没有那么规范,导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实用性。

  2、而以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就没有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要求,劳动纪律是作为劳动者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

  3、弊端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对认定员工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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